2007年3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律何以不敌禁令?
章剑生

  禁令作为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并非这几年出现的“新鲜事”。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接待领导干部不准超过“四菜一汤”的禁令,以及90年代有不准行政机关兴建楼堂馆所和不准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办公司等禁令。本世纪以来,禁令更是成了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种常规手段,有中央部委制发的部门禁令,也有地方一级政府制发的地方禁令。这些禁令的制发与实施,已经成了当下国家治吏的主要手段。
  从各地发布的禁令看,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其一,重复法律已有的规定,如“禁止赌博”,“严禁嫖娼”等。其二,规范法律所不能调整的道德行为,如禁止“包二奶”等。其三,为公务员新增加的行为规范,如“中午时间禁止饮酒”等。其四,内容涉嫌违法,如“男领导不能配女秘书”等。除涉嫌违法的禁令应当否定外,最值得我们深思的当推重复法律已有规定的禁令。
  每一个禁令,我们都可以看到它具有很强的内容明确性、对象针对性和执行坚定性,在这方面法律的确自叹不如。当然,法律也不能都制成如禁令一般。可是,禁令所禁之事,有哪一项真的被禁住了?比如公款吃喝、公车自用之禁令,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实际效果?所以,我们不能否认有个别禁令制作者有“作秀”之嫌。
  法律之所以不敌“禁令”,与我们长期奉行的实用主义指导思想有关。禁令简单明确,执行没有裁量余地,操作起来不需要如法律那样严密的斟酌。况且每一项禁令的出台,都会制造出一个有利于禁令实施的氛围。所以,某人如果犯了禁,他自己以及旁人都可能认为撞上了“倒霉”的事,一般不会做提出什么申诉之类的事。这样的话,领导也觉得拿禁令治吏很省心。其次,禁令的颁布过程较为简单,行政首长点头就行了。于是,遇上需要整治的事由时,就热衷于制发几条禁令,以示其治吏的决心。与法律比起来,禁令确实相当实用。这也是我们一些领导重禁令不重法律的缘由之一吧。
  当然,禁令并非一无是处。以适当的方式强调某些行为规则,是可以的。但是,一项禁令的出台,最好是有较充分的论证。
  被禁者是否认同禁令,这是禁令是否能够产生实效的前提。禁令往往是权力结构体系中位高者向位低者发出的、必须服从的命令。这种命令往往是限制或者剥夺服从者既得的一些利益,如果服从者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他就不可能认同这样的禁令。在这样的环境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禁令之威也就渐行渐远,所禁之事“涛声依旧”,禁令也就成了挂在墙上的纸老虎了。
  因此,与其轰轰烈烈发布禁令,不如认认真真落实法律。“禁令治国”毕竟有悖于我们在宪法上确立的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
  (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